各班级: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通知,按照《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要求,以及我校的工作安排,我院2015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根据浙财教字〔2007〕174号文件精神,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根据浙财教字〔2007〕175号文件精神,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根据浙财教字〔2007〕176号文件精神,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及有关政策
1.国家奖学金名额全校31名,我院2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全校640名,我院38名,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 元;国家助学金一档全校800名,我院48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 元,二档全校1750名,我院105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 元,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两次发放;
2.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及综合考评成绩有1 项或是2 项都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的参评学生,需上报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详细证明材料;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并且所有证明材料需经过学校审查,学校需对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审查通过证明,确认学生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加盖学校公章。
四、材料报送
1.学生自行下载相关表格,国家励志奖学金在10月14号前发电子稿到jgxsfw@163.com,国家奖学金在10月16日前发送到hsjgxx15@163.com;国家助学金于10月20日前发送到jgxsfw@163.com。
2、各个申请表格请严格按照附件4中的填写说明进行填写并在截止日期前发送到指定邮箱,填写不规范或逾期都将影响奖助学金的评定。
3、各个申请表现只要求上交电子稿,等通过初审后,接到通知再上交带有签名的纸质稿。
如有不明事宜,请与经管学生会联系,国家奖学金联系人:丁媚18767106457(666457);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联系人:徐朱晨18667307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