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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 经济学院     作者 : 经济学院     时间 : 2021-09-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尽早实现学院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杭州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杭师大党委发〔2020〕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杭州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经济学院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经济学院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评议等工作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杭州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在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四条 根据学院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规模,每届动态设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7-11人,每届具体人数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党委会确定。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小于等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秘书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兼任。院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具体事务由教务科组织开展,秘书处设在教务科,秘书由教务科长兼任。

第五条 根据经济学院学科特点和发展阶段,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主,可以适度放宽至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四年(与学校签订人才服务期合同的,以合同期内可任满一届为准)。委员人选由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报名竞选产生,选举大会应由不低于三分之二教职员工参加,由现场或者网络投票方式选出委员后,并依次由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审议通过。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委员任期四年。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院在岗全职教职工,必须具有高级(正高或副高且具有博士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二)洞悉学科发展前沿和趋势,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取得显著教学和科研业绩,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关心经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参与学位点申报与评估、重点(一流)学科与专业申报与评估、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等学院公共事务,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决策能力。

(四)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纸质书面或者网络书面方式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每年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视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或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和出国(境)一年及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或审议经济学院科研改革、学科建设等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拟引进六类以上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

(三)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

(五)处理经济学院相关学术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其他学术事项;

(六)审议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案;

(七)受有关部门委托,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八)受经济学院相关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委托,对其他重大学术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获得经济学院有关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五)就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

(六)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对其他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

(二)审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三)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期定期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会同意,亦可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四条  凡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该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说明材料,报主任委员会审议,并提前通知委员。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决策的相关学术事项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对涉及人员或成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议,经济学院将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学院学术委员会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以及决定是否复议。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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